
一、支持领域
制造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3〕309号)
三、资助项目类别、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支持对象:光明区开展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制造业企业2024年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
(2)本项目资助金额以申报企业年度总投资额计算,与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叠加享受,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4000万元。
(3)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金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同一企业有多个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的可合并申报。
(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1.支持对象: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制造业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对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和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100 万元补贴,单个项目最多连续补贴3年。
申请贷款租赁贴息的项目,应当与企业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互相对应,叠加申报,并仅限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新设备的直接租赁业务模式(不含售后回租)。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以上两类资助项目的具体受资助比例和额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四、资助的费用范围、期限
(一)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费用范围
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申报费用须按照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二)贷款租赁贴息项目资助费用范围
申报单位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三)资助费用期限
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日期应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票或报关单与付款凭证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以发票或报关单等合法票据时间为准,核定项目投入时遵循合同、发票、付款等凭证单项从小原则。
(四)不予支持费用
不列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软件(如属软件安装在设备内无法分割计算,发票仅有单一价格的,则按设备作为整体认定,不作为软件);
(2)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的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硬盘、U盘、打印机、复印机、保险柜等辅助设备,服务器、交换机、网线、路由器等单纯信息化设备;
(3)公共设施类:电梯等;
(4)厂房非生产环节的装修,办公室、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环境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租金、水电等;
(5)运输工具类:汽车(不含生产车间内使用的叉车等搬运设备);
(6)租用和借用的设备;
(7)研发设备;
(8)申报项目建设费用中所含的税款;
(9)非设备投资超过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30%部分;
(10)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项目。
五、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已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活动正常,未发生歇业、非正常停产等情况),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项目实施地与申报情况一致,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六)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相同凭证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请;
(七)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除以上条件外,贷款租赁贴息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八)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需超过1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已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2024年度对应利息;
(九)申报单位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实施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且项目名称应与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名称相一致,实质建设内容相符合;
(十)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70%,超过70%的按照70%的额度计算利息。




